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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汽车客运站站前广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方案 (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宜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2日

一、基本情况

宜城市汽车客运站位于宜城市襄沙大道38号。该站站前停车场共有车位85个,由宜城市汽车客运服务中心运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684MB1G135100。

二、收费标准制定

(一)目前收费执行情况

2018年5月,原市物价局下发《关于宜城市汽车客运站站前广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宜价函[2018]2号),其停车场收费标准为:

1.摩托车、电动车停车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30分钟以上12小时以内,每车2元;12小时以上24小时内每车5元;超过24小时按车收费,每天10元。

2.三轮以上四轮以下机动车(含四轮小型货车)停车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30分钟以上12小时以内,每车5元;12小时以上24小时内每车10元;超过24小时按车收费,每天20元。

(二)申请情况

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结合医院发展和周边县市价格情况,2024年7月29日,宜城市汽车客运服务中心提出了《关于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请示》,我局正式受理定调价申请。

(三)停车场现场探勘情况

我局2名工作人员对停车场进行了现场踏勘,停车场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适场地,申报场地与现场踏勘位置相符;

2.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配有两个岗亭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检;

4.计费设施已安装到位;

5.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已建立。

(四)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定价权限。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实施服务收费标准”定价部门为:市(州)、县人民政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我局有定调价权。

2.是否属于政府定价。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五条规定,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规划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该停车场属于车站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应当纳入政府定价。

3.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和《宜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宜价字〔2018〕31号)等相关规定。    

4.定价原则。一是规范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原则。通过采取规范使用、合理定价、规范行为等手段,实现停车资源的优化配置及有效利用;二是用者付费,倡导绿色出行原则。车主使用公共停车资源应当支付使用费,引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减少机动车流量,降低路面交通饱和度,提高道路通行速度,缓解交通拥堵状况。三是累进加价,设置最高限额原则。短时停车行为实施较低收费,长时停车行为实施较高收费,既可让车主享受短时停车的优惠,达到收费政策惠民目的;四是科学合理,推进改革原则。制定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服务条件、服务功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有利于停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调节交通疏堵保畅的原则制定,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

三、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1.小、中型车辆: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31分钟至2小时内(含)收费5元,3—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10元。

2.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2个小时内免收停车费,2小时至4小时内(含)收费2元,4小时后按正常计费标准收取,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10元。

3.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4.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6.车型大小具体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机动车类型划分的规定确定。 

7.实施收费时,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问题说明

(一)风险评估情况。一是停车服务车位增加,能更好地服务于民、方便于民,有利于社会效益提升;二是收费标准参考周边比邻地区收费标准。三是优惠幅度更大。对于三轮及以下车辆免收停车费;对新能源汽车规定2小时免费,第二个2小时减半收取停车费,停车超过4小时,按正常标准收取停车费;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为10元。综合评估,本方案无风险。

(二)执行时间:拟调标准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8月19日。

五、提交意见方式

(一)邮寄:宜城市发改局物价管理股(邮编:441400)

(二)联系电话:0710-4210700

(三)邮箱:1045295969@qq.com


宜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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