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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停车场和襄沙大道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宜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9日

一、基本情况

宜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停车场和襄沙大道停车场均由宜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宜城市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9BXJT06)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宜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停车场:位于宜城市湖滨路6号,占地面积20亩共有车位199个,其中地上49个,地下150个。

襄沙大道停车场:位于原政务服务中心大门前,占地0.8亩,共有车位26个。

二、收费标准制定

(一)申请情况

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023年12月25日,市政府向我局批转了宜城市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启动新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停车场收费运营报告》;2024年1月22日,宜城市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我局提出了《关于宜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请示》《关于襄沙大道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请示》,我局正式受理定价申请。

(二)停车场现场探勘情况

我局2名工作人员对停车场进行了现场踏勘,停车场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适场地,申报场地与现场踏勘位置相符;

2.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配有巡检人员定期巡检;

4.计费设施已安装到位;

5.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已建立。

(三)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定价权限。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实施服务收费标准”定价部门为:市(州)、县人民政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我局有定价权。

2、是否属于政府定价。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五条规定,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依规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其他停车场所。

3、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和《宜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宜价字〔2018〕31号)等相关规定。

4、定价原则。一是规范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原则。襄沙大道停车场通过采取规范使用、合理定价等手段,有效缓附近“停车难”的问题,实现停车资源的优化配置及有效利用;二是科学合理,推进改革原则。制定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服务条件、服务功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宜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停车场实行2小时内停车免费政策,其目的是更好地服务市民在中心办理业务的同时有效规范了停车秩序。三是用者付费,倡导绿色出行原则。车主使用公共停车资源应当支付使用费,引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减少机动车流量,降低路面交通饱和度,提高道路通行速度,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四是累进加价,设置最高限额原则。短时停车行为实施较低收费,长时停车行为实施较高收费,可让车主享受短时停车的优惠,达到收费政策惠民目的。

三、收费标准方案

(一)宜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停车场

1、小、中型车3小时内(含)收费2元,3—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全天最高限额10元。  

2、实行包月计费方式的,每月不超过150元。

3、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4、停车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长超出2小时的,前2小时纳入计费停车时长。

5、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2小时(含)内免费,2-3小时内(含)收费1元;3—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0.5元,全天最高限额5元;实行包月计费方式的,每月不超过75元。

(二)宜城市襄沙大道停车场

1、小、中型车3小时内(含)收费5元,3—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全天最高限额20元。  

2、实行包月计费方式的,每月不超过360元。

3、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4、停车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长超出小时的,前小时纳入计费停车时长。

5、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2小时(含)内免费,2-3小时内(含)收费2元;3—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0.5元,全天最高限额10元;实行包月计费方式的,每月不超过180元。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

(五)车型大小具体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机动车类型划分的规定确定。

(六)实施收费时,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行时间

拟定标准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

202425

六、提交意见方式

邮寄:宜城市发改局物价管理股(邮编:441400)

联系电话:0710-4210700

邮箱:1045295969@qq.com

宜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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