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宜城市宜坊本味堂使用的菜板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 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2月11日,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宜城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宜城市宜坊本味堂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抽检:名称:复用餐饮具(菜板);样品数量:50c㎡;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各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17日,我局收到宜城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0:YCGJSJ240150,食品名称:复用餐具(碗),抽样日期:2024年4月1日,被抽样单位:宜城市宜坊本味堂,检验项目:大肠菌群等1项,检验依据:GB14934-2016(附录B B.2)。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日期:2023年12月15日,检验报告送达日期:2023年12月15日。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次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年4月17日,检验报告送达日期:2024年4月17日。二、原因排查情况。2024年4月19日,宜城市宜坊本味堂向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原因排查报告,排查原因为:临近抽样前操作人员已对复用餐具(碗)进行了蒸煮消毒,因操作人员穿戴的手套接触过其他物品造成污染,使刚消毒的餐具被污染了大肠杆菌,导致抽样不合格。三、行政处罚情况。宜城市宜坊本味堂使用不合格餐饮具案,2024年5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城市监处罚〔2024〕76号)。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伍仟元。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案件调查工作,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期间我局没有收到相关消费者投诉,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给予行政处罚的情行。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罚款伍仟元。四、整改复查情况。宜城市宜坊本味堂于2024年4月19日向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情况:一是加强对全体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二是按规定切实做好消毒工作;三是对长期不使用的餐饮具进行定期清洁消毒;四是对违规作业人员加强惩戒,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