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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春节期间价格和竞争秩序监管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0日

新春佳节将至,为规范我市商超、农贸批发零售市场、药店及电商社区团购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节日期间生活必需品、防疫物资等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安全和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相关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依法合理制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依法开展公平竞争。

二、各相关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各相关经营者不得实施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四、各相关经营者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各相关经营者不得价格歧视,不得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各相关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销售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七、各相关经营者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各相关经营者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九、各相关经营者不得违法违规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网络交易平台要严格落实主体资质信息审核、信息公示、商品信息管理和违规行为制止、报告、停止交易服务等安全保障法定义务。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药械经营企业、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严格落实药品网络销售主体责任,主动排查风险、消除隐患。经营者不得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侵权商品、借疫情等名义进行违法违规营销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实施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告发布后,各有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价格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及时保存好相关凭证并拨打12315、12345 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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