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印发《宜城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民发【2019】14号)规定:(一)具有宜城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服务补贴;(二)具有宜城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护理补贴;(三)具有宜城市户籍的城市低收入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护理补贴。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可叠加享受高龄津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纳入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补贴范围。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和年龄由民政部门核定,补贴对象的失能状况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