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3-3695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04-16 | ||
标题: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城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号: | 宜政办发〔2021〕4号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城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政办发〔20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宜城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16日
宜城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关于加强中央部门预算评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90)、《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鄂财投评发〔2011〕1号)、《湖北省预算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宜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所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宜城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工作的实施与管理。评审中心、经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作机构)及评审人员,在从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评审活动,工程预算包括招标控制价和其他工程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额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评审中心组织预算评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自行安排预算评审。宜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国投公司自行安排预算评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评审中心组织评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范围如下:
(一)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项目;
(三)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 协作机构开展预算评审所需支付的委托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依据《湖北省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宜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工程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会议纪要》的规定给予支付。评审费用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评审要求
第五条 评审中心和协作机构在开展预算评审时,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准则规范、技术标准,遵循客观、公正、高效原则。协作机构和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协作机构及评审人员承接预算评审任务时应当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廉洁纪律。严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评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评审责任与考核
第七条 项目单位主要负责配合评审工作,提供评审资料,说明项目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意见、确认评审结论,承担以下责任:
(一)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有关人员及预算编制单位,全程积极配合预算评审工作;
(二)按时提交评审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如实说明项目有关情况,评审相关资料和过程事项全部提交评审人员,不得遗漏和隐瞒;
(四)签收和确认评审结论,客观评价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并提供充足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八条 评审中心负责评审组织管理,对评审结论和报告进行复核,对协作机构进行考核,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公平、公正的选用协作机构,按有关制度委托评审任务,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
(二)加强评审管理,对评审方案、评审结论、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复核或复审,提出审核意见。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协作机构汇报的重大事项;
(三)按有关规定对协作机构进行考核,核算并支付评审费用。
第九条 协作机构主要负责具体评审工作,按时提交评审成果,接受评审中心的管理,承担以下责任: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预算评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加强专业能力建设,确保评审质量;
(四)按规定时限提交评审成果;
(五)接受评审中心管理。
第十条 评审中心按照有关办法,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奖优罚劣的原则对协作机构评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评审付费和评审任务安排挂钩。
第十一条 评审中心可以对协作机构已评审的项目及其档案进行抽查,组织复核或复审。如发现档案管理违反规定、评审报告有重大质量问题,或因项目评审结论不实引起诉讼、纠纷和不良影响的,将对协作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协作机构实行退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委托合同,不支付评审费,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承接评审任务的资格:
(一)与被评审单位或项目相关单位串通舞弊、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二)因违反职业操守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判罚、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其他政府部门列入“黑名单”;
(三)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评审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
(四)违反廉洁评审规定,利用评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分包、转包或借用资质承揽评审任务;
(六)拒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评审委托合同规定义务,拒绝接受评审中心指导、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七)因协作机构原因给评审中心、被评审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宜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发布,国家和省、市对预算评审有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出台,依据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