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编制了《宜城市板桥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凡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外,凡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将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开网站为宜城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ch.gov.cn。如有需要,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生成后,本机关将及时予以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宜城市板桥店镇人民政府,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联系电话:0710-4813570;
通信地址:宜城市板桥店镇继红南路8号;
邮政编码:441415;
●当面受理点(接受当面申请)
本机关当面受理点:宜城市板桥店镇继红南路8号,受理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710-4813570。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宜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宜城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当面受理点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也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申请等法定方式向本机关提出。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应配合本机关做好记录,并提供真实基本情况。
●申请处理
(1)登记。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出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即时登记(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以及申请的主要内容),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2)答复。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公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告知申请人。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受理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市政府网站的咨询投诉信箱进行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督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电话:0710-4813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