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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医疗保障局2025年信息公开指南
宜城市医疗保障局2025年信息公开指南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宜城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公开后可能危及安全稳定、内部事务、处在讨论办理过程中的信息不予公开外,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局领导及分工情况; 2.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等; 3.医疗保障政策文件; 4.工作动态;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我局还将协调融媒体、联通公司等采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未主动公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向我局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宜城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宜城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当面受理点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也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咨询、信函、口头申请等法定方式提出。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应配合做好记录,并提供真实基本情况。 2.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宜城市医疗保障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邮寄时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电话咨询号码:0710-4255050 (4)电子邮箱:2211709946@qq.com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程序。 3.申请处理 (1)登记。我局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我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2)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公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A.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B.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C.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D.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E.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F.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告知申请人。 G.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H.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宜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宜城市龙门路22号(宜城市人民医院西侧);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地址:2211709946@qq.com 联系电话:0710-4255050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长热线投诉、举报,举报投诉电话:0710-1234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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