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本部门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该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主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网上公开(宜城市人民政府网-部门之窗-地方部门平台链接-宜城市司法局)和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部门当面受理点:司法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710-4212365,本部门还将采用简报、媒体、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查阅本部门信息和相关政策可到宜城市司法局办公室查阅,市司法局位于宜城市振兴大道300号,咨询电话:0710-4212365。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司法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宜城市振兴大道300号。联系电话:0710-4212365。邮编:441400。
(二)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工作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市政府网站自行下载《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宜城市司法局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5.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掌握的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6.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部门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7.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8.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办理时限
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部门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市政府网站的咨询投诉信箱进行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