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5-00499 | 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其他;质量监督 | ||
发布机构: |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5-01-07 | ||
标题: | 宜城市凤掌柜餐饮部使用清洗不合格餐饮具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告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在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宜城市凤掌柜餐饮部使用清洗不合格餐饮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19日,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宜城市凤掌柜餐饮部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抽检:名称:餐盘(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4-11-19;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EZ202405103)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消毒柜摆放的各种餐碗、餐盘正在进行消毒。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宜市监鄢责改〔2024〕57号)。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报告结果未提出异议与复检要求。
二、原因排查情况。2024年12月16日,当事人向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原因排查报告,排查原因为:
1.当天餐具较多,员工未能分批次清洗;
2.员工用洗涤剂清洗餐具后未就将餐饮具清洗干净就直接进行消毒。
三、行政处罚情况。宜城市凤掌柜餐饮部使用清洗不合格餐饮具案,立案时间: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城市监处罚〔2024〕350号,结案时间:2024年12月24日。
四、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精神要求,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五、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2024年12月16日向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进行现场复查,当事人店内已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了清洗消毒登记。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