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宜城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宜城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一) 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信息公开的内容
1、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包括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值班电话。
2、检验检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包括与检验检测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各项业务所涉及的业务流程、收费项目标准。
3、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技术能力及专业部门检验检测能力。
4、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业务数据统计。
5、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财政预算、财政决算、三公经费。
6、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发展中长期规划。
7、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
(二) 属下列信息的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个人隐私的;
3、正在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公开征询意见除外);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 群众有权向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申请公开未在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信息公开内容中列明的其他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通过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还将采取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程序
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形成的信息由各股室负责报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办公室予以公开。经批准发布的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信息,应在信息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一)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襄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宜城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办公室是宜城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08:30-12:00,
14:30-18:00
联系电话:0710-4229125
通信地址:宜城市交警巷1号
邮政编码:441400
宜城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名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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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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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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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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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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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它组织 | 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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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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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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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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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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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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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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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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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
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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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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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