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规范服务,维护良好的进场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进入宜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自觉遵守市交易中心、襄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践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公示内容主要有:进场服务代理机构名称、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代理项目标段号、服务差错行为等。
第五条 市交易中心适时开展代理机构操作考评,规范招标(采购)行为,提高代理机构业务能力水平。
第六条 代理机构进场服务过程中有下列差错行为的,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项目登记阶段
1.未正确录入项目注册、招标项目、招标方案等信息,被退回修改后再次出现错误或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的;
2.未按规定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的;
3.未按规定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招标(采购)代理费金额,或向潜在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供应商收取招标(资格预审、采购)文件、图纸等不应当收取的费用的;
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发出后,擅自终止招标(采购)的;
5.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变更,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同步变更场地预约的;
6.专家抽取信息(时间、人数、专业、回避信息等)录入错误、遗漏,或者专家抽取申请与招标(采购)文件约定不符的;
7.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中内容不全、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或者设置的资格条件存在错误的;
(二)开标评标阶段
1.在开评标环节,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或工作人员未挂牌上岗的;
2.无正当理由延长解密时间,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退未退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评标,开评标工作流程或者操作过程中出现错误,影响开标评标正常进行的;
4.未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或者进入评标现场但未按规定办理进出登记手续的;
5.未按要求进行评标准备、未向评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材料和工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与招标文件或澄清答疑不一致;
6.未按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的;
7.未按规定对评标(资审)结果进行形式核查导致复评或重新修正的;
8.在评标过程中,向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申请)人意向的;
9.未履行保密义务,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开标评标后
1.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评标(中标)结果公示(公告),提交的公示(公告)信息有误或者不完整的;
2.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未告知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
3.发出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投标邀请书)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不一致的;
4.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存在错误的;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及时督促中标人上传合同归档的;
6.招标(采购)异常或终止(中止)招标后未在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招标异常手续的;
7.项目归档的档案资料缺项漏页、内容模糊不清的;
8.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在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前未督促中标人提交中标文件的;
9.办理项目容缺手续,未按承诺期限补齐相关资料的;
(四)其他情形
1.未及时在电子交易平台录入开标情况;开标结束后所代理项目在电子交易平台仍然处于“未开标”状态的;其它未按规定完成交易流程的;
2.未按规定要求回复投标人(供应商)提出的异议(询问、质疑)的;
3.录入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信息不完整或错误情形较严重或影响项目招标(采购)顺利进行的;
4.提供招标(采购)有关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5.发布的信息有误,被政府网站等管理部门纠错曝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不遵守电子交易平台规则及有关规定、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差错行为;
7.存在被综合监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或者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市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如实记录代理机构在进场服务过程中的差错行为,自记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宜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八条市交易中心每年度对进场服务的代理机构的服务差错行为公示信息进行统计汇总,计算服务差错率,并通报各代理机构的服务差错率和累计出现差错行为次数。服务差错率计算公式为:本年度出现差错行为标段总数/本年度代理标段总数*100%。一个标段出现多次差错行为的,在计算服务差错率时只计算一次。本年度代理标段总数是指当年已在电子交易平台完成招标项目登记的标段数。
第九条 市交易中心公示、通报结果可作为招标(采购)人遴选代理机构时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借用他人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试行期为一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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