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七条 供应商可以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在依法进行质疑后,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方式:电话咨询后投诉、可现场递交、邮寄纸质资料、发送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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