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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8-11-20
来源:宜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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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宜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与管理,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益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第20号)、《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鄂公共资源局〔2016〕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中心交易项目的运行与管理。

第三条  中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开展工作。进入中心交易项目的运行与管理坚持“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原则。

第二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第四条  进入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场主体注册;

(二)项目登记(报建);

(三)招标条件备案;

(四)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与备案(如有);

(五) 资格预审(如有);

(六)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备案;

(七)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九)开标;

(十)评标;

(十一)定标;

(十二)合同备案;

(十三)招投标档案管理。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或投标人在中心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必须在襄阳市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上办理市场主体注册,录入市场主体相关信息,获取CA锁和单位(个人)电子签章。具体程序和所需资料详见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http://jyzx.xiangyang.gov.cn/fwdh/cajdzqz/201911/t20191112_1932970.shtml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项目登记(报建)

第六条属于本级中心进场交易范围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其他项目)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项目注册”菜单下填报录入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投资信息以及项目其他信息,办理项目登记(报建)手续。

第七条  项目注册在电子交易平台完成资料上传和接收,需接收的申请资料包括: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鲜章)。

第八条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对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登记,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项目注册(报建)登记编号、自动发布项目注册(报建)登记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同意登记,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完善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招标条件备案

第九条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招标项目(初步发包)菜单,录入项目信息、标段(包)信息,上传招标条件相关材料,提交招标条件备案。

第十条招标条件备案在电子交易平台完成资料上传和接收。上传的申请材料包括:行业报建表及招标条件备案书、(项目)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等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章)。

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施工图审查批准文件等资料。

第十一条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招标项目招标条件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生成招标项目标段(包)统一编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认,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资格审查(开标)场地申请。在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出前,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资审(开评标)场地预约”菜单下录入标段(包)信息、场地预约信息。场地变更的,在“资审(开标)场地变更”菜单提出申请。

中心工作人员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根据先后顺序,核对资审(开评标)场地预约信息、日期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按照预约时间场地使用情况依次办结。(1)对提交的资格预审场地预约信息、日期时间符合规定,有场地可安排的,予以办理。(2)对提交的资格预审场地预约信息、日期时间不符合规定,或当天项目使用场地安排已满的,退回场地预约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预约申请日期时间及场地建议。

第五章  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填报录入标段(包)信息、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信息、投标保证金、按照系统规定的格式电子签章并上传通过招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合格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工程量清单(如有)、电子图纸(如有)等相关资料,中心工作人员在当日完成受理,电子交易平台自动发布。

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在发出的同时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公共资源局)备案。招标(资格预审)文件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在发出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文件要求公布最高限价明细的,最高限价成果文件随招标文件一起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填报录入标段(包)信息、公告信息,投标条件、公告内容、电子签章并上传合格的招标(资格预审)。中心工作人员在当日完成受理,系统自动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信息应当保密。潜在投标人通过CA锁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文件费用后,即可下载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时间内,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第十六条  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答疑澄清发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填报录入标段(包)信息、答疑澄清与修改内容,电子签章并上传合格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文件,提交,中心工作人员在当日完成受理,系统自动发布澄清、修改通知。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已发布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异议答复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

第六章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

第十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无特殊要求应从省综合专家库(襄阳市区域性评标专家子库)中随机抽取。

抽取评标专家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如下申请资料: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项目信息、专家回避信息、评标专家专业设置信息,抽取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设置招标人评委的,提供的申请资料还应包括招标人评委基本信息,招标人评委委托书、招标人评委身份证等。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应在抽取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专家抽取申请表、委托书的申请信息是否准确完备,评标专家抽取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并配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由专家抽取系统自动抽取、密封打印;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抽取一般应在评审前2小时内进行,有特殊理由需提前抽取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专家抽取应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随机抽取、语音通知,国家有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已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会或提出需要回避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补抽申请,中心工作人员核对请假及回避专家电话、身份信息,录入专家请假、回避信息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后,专家抽取系统自动进行补抽。

第七章  开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后,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开标情况菜单下,当日完成项目开标记录信息录入。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评审)的依据。评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标(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评标(评审)报告应包括:

(一)递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名单及签到表;

(二)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专家抽取名单及招标人评委名单)及签到表;

(三)评标(评审)报告:招标基本情况和数据;初步评审与详细评审情况表;投标(资格预审申请)被否决情况说明;评分表与汇总表;澄清与核实材料(如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用于资格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第二十六条开标现场的服务与管理

(一)开标准备:(1)根据项目安排情况提前打开相应的开标厅,做好参会人员的引导,维护开标区秩序。(2)照管开标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发现设施、设备不良状况或网络故障,及时报相关部门进行维护或维修。(3)中心工作人员根据项目安排提前熟悉相关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的特别规定、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成及人数、评标办法等)。

(二)投标(资格申请)文件接收:中心工作人员在投标(资格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0分钟到达接收现场,协助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接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三)投标(资格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1)向招标人提供下载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信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核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是否下载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予以记录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2)向招标人提供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递交信息。

(四)开标。(1)见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开标、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2)开标程序不正确的、应当如实记录的异议与答复或影响评标结果的核查事项未予以记录的,督促其纠正。(3)开标结束后,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接收的全部投标文件和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及时转运到指定评标室,并摆放整齐。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在投标文件接收与开标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依法接收投标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督促其纠正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发现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留取证据并予以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

(一)评标准备:(1)检查评标室的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2)协助评委进入评标区对应项目的评标室。提醒并检查进入评标区的行政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进入评标区区的评标专家将随身所带物品,特别是通讯工具存到指定的存储柜。(3)在评标开始前,由现场服务和管理岗位的人员凭《评标专家抽取表》、招标人评委资料(如有)核对评委身份。(4)记录专家到场时间,对于因故不能出席或缺席的专家,及时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补抽。

(二)评标期间:(1)维护评标区秩序,在评委到齐后,关闭评标区对外门禁,非当次评标的专家及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求进入的,须经该对应项目的监管人员同意方可,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区。(3)评标评审过程中如需要澄清的,及时协助招标人通过开标室与评标室的上下电梯传递书面澄清信息。(4)做好电梯通道的使用管理。对涉嫌非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或非法联络的情形,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对应项目的监管人员。(5)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及时协助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需要查看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6)协助招标人做好订餐工作及隔夜评标安排。(7)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不得非法与外界联系,发现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应予以制止。

(三)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1)提醒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报告进行形式核查。(2)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标准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3)收取《开标记录表》《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副本一套等资料。

(四)专家现场考评。按照《评标专家现场考核记录表》的要求,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评。

(五)严守工作纪律。对依法应予以保密的信息保密。对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予以报告。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代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申请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相应项目的评标(资格审查)工作情况实施监督的,监控室管理工作人员应核查其身份证件无误后,应予以安排。

第八章  资格预审结果备案、评标结果公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资格预审申请结果菜单,填写录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全部名单、资格预审通过名单、资格预审不通过名单),上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认的资格预审报告。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登录在电子交易平台:(1)在评标情况菜单,填写录入标段(包)信息、评标信息、评标结果、无效投标单位信息,完成对评标专家的评价。(2)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菜单,填写录入标段(包)信息、中标候选人信息、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等,上传评标报告。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招标概况;

(二)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三)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四)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五)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六)联系方式、公示媒介等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已上传的评标(资格预审)报告符合要求的,中心同意备案;对上传的评标(资格预审)报告内容及相关材料不完整的,中心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送审人员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后,电子交易平台自动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内容。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异议和答复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九章  中标结果确认及合同签订

第三十三条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或异议投诉已处理完毕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填写录入中标结果信息、公告信息,上传签章的中标结果公告文件,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后,电子交易平台自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内容。

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是否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是否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盖章,需要签字的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是否有异议或投诉、或异议和投诉是否已处理完毕,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主要内容是否与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一致。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电子交易平台自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自动生成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认,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需要纸质中标通知书的,工作人员认真核对其提交的纸质中标通知书,是否加盖招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与其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的一致。一致的,予以办理;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三十五条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中心工作人员应按项目按规定计算缴费额,发出缴费通知。及时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知中标人缴费。

(一)中标人选择现金缴纳的,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中标单位的标段信息、单位名称、中标金额、缴费金额,无误后现场办理,并开具财政收据。

(二)中标人选择银行汇款方式缴费的,工作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至银行柜台确认其到账情况,认真核对无误后,开具财政收据。

第三十六条合同签订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扫描上传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提交合同备案文件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第十章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采用银行汇款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到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接受投标人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它机构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方式的投标保证金,随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并现场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银行保函的收取、保管与退还。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完成后5日内,通知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备案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退还前,应已缴纳了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中标人未缴纳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的,工作人员应说明延迟退还原因。

第三十九条  投标保证金异常情况处理

(一)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有以上情形,招标人拟按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没收保证金的,提交《投标人放弃中标函》(如有)、《没收保证金通知》,中心工作人员报中心领导审批后,予以实施。

(二)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发生变化无法正常退还的,中心工作人员向投标人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投标人修改完善并经核实确认后予以退还。

第四十条投标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中心定期对投标保证金退还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章  招标异常及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招标异常情形包括:

(1)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数量不足3个的;

(2)投标截止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所有投标的;

(4)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招标人依法终止招标的;

(5)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出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决定的;

(6)其它。

第四十二条  异常情形处理

(一)上传招标异常确认申请材料。发生招标异常情形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填写录入标段(包)信息、异常处理信息(异常原因、处理结果)、异常公告信息内容,管理机关做出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决定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中的异常情形(1)(2):另须上传资格审查报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数量不足3个的)、投标签到表(加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中的异常情形(3):另须上传评标报告。

前款规定中的异常情形(4):另须上传招标终止理由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中的异常情形(5):另须上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决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招标异常确认。中心工作人员认真核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填写录入的招标异常信息及上传的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确认,发布异常公告或二次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确认,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章  招投标资料归档

第四十三条进场交易项目所有交易程序完成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收集并保存完整的项目招标投标档案材料。收集、保管和管理执行《湖北省进场招标投标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电子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纸质档案材料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报建(注册)相关材料;(2)项目招标条件备案相关材料;(3)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如有);(4)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文件、标底以及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等);(5)开标记录;(6)评标报告;(7)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文件;(8)中标通知书;(9)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副本一套;(10)项目合同;(11)公证书(如有)等。

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项目,中心要完成电子资料的收集整理;部分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项目,档案收集工作按电子档案结合纸质档案归档办法操作。

第四十四条开标评现场监控音像属于电子档案的一部分,中心工作人员每周对开评标现场的音像资料进行拷贝,另存在移动硬盘设备中作为档案资料分类保存。

第四十五条  归档资料按存档要求清点核对(包括电子文件资料),文字材料应采用A4幅面,内容齐全,字迹清楚整洁,排列有序,维持与原稿的一致性。纸质档案应尽可能使用原件或正本,若无原件或正本材料的,可采用复印件或副本归档,但要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整理完成的纸质档案材料按档案目录的规定秩序装入档案盒,按进场项目编号建档上架;整理核对完成的电子文件资料,按进场项目编号建档并将项目信息录入电子查询目录。

第四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提供查询服务。为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提供条件。

查阅招投标档案,应提供介绍信、授权书、工作证及身份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办理查阅手续,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中心档案管理员按查(借)阅序号建立查询档案。阅读档案应在指定位置和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复印、拍照档案资料需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操作。

借阅招投标档案方法参照查阅方法操作,另需填写《中心档案资料外借及归还记录》,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档案资料原则上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的在借阅后应及时归还;借阅档案时不得损坏、丢失、调换、涂改、损毁,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中心每周对档案室进行一次清扫,保证档案室的整洁、无尘、无虫、无鼠,定时检查档案室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霉、防潮等工作。每半年对档案保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破损、霉变、散失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修补、复制、收集等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十八条招投标档案在中心在保存一段时间(不少于3年)后,可以移交由同级综合档案馆保管。对超过保存期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须登记造册并做电子档案的留存,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湖北省进场招标投标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对未采用电子资格预审及电子开标、评标的招标项目,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应改为纸质文件外,其他参照以上流程与服务规范执行。

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参照以上流程与服务规范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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