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优质服务,结合宜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中心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监督、服务等有关工作时,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事项履职。
第三条 服务承诺遵循依法、诚信、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服务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
第四条 (服务内容)中心负责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招拍挂及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对进场交易项目的注册(报建)登记以及招标条件备案;为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以及中标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资料进行存档并提供查询服务等。
第五条 (服务承诺)
1.热情服务。对服务对象要亲切、友好,做到主动、耐心、热情、周到。耐心解答每一位服务对象的问题,不以貌取人,不厚此薄彼。
2.依法依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
3.公平公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透明、便捷、高效服务。
4.清正廉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宜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十条。
5.文明服务。坚持文明服务,所有工作人员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六条 (社会监督)中心对上述承诺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凡发现中心工作人员有违反承诺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均可向中心主任进行举报。我们将对举报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七条 (违诺处理)
1.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举止不文明、态度不和蔼的,给予批评教育;态度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给予诫勉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2.对申请报件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没有一次性告知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有关当事人反馈。
3.对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者,经核查属实后,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宜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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