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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乡镇“七站八所”人员反映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政策解答

信息来源:宜城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8日

一、主要诉求

一是反映改制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类型问题;二是反映改制后退休待遇问题,要求执行卾人社发【2016】35号文件,实行退休时参照我市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本养老金;三是反映改制后部分人员养老保险间断缴费的补缴问题;四是反映女职工退休年龄及退休待遇的问题。

二、我市现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一)关于原乡镇“七站八所”人员改制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类型问题。

根据(鄂发【2003】17号)和(鄂政办发【2004】121号)文件精神,2005年,我市实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简称“乡改”)时,我市原乡镇“七站八所”在编人员已按有关文件规定全部退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序列。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整体衔接迁移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二)关于改制后退休待遇问题,要求执行卾人社发【2016】35号文件,实行退休时参照我市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本养老金。

根据鄂人社发【2016】35号和襄人社发【2018】102号等文件的指导意见:(1)实施范围为我省实施乡改前在编、乡改时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序列,且参加了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原有试点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含实施乡改时非在编人员、乡改后新聘用人员;(2)2014年10月1日单位性质为行政类或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其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职)的人员,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4年10月起按照审批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待遇标准(新标准)执行。2014年9月30日前按原标准发放的养老金与新标准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发;(4)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缴费至退休时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差额,实行定额补助。即上年度乡改转企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与本地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的差额,为当年乡改退休人员月养老金定额补助标准。当年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加定额补助之和为该“乡改”退休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参与以后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5)间断缴费且退休时不按规定补缴的人员,不享受定额补助待遇。

2018年5月,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宜人社发【2018】6号文件:我市对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乡改”人员,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4年10月起按照审批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待遇标准执行;对2014年10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乡改”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行按当年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加定额补助之和为该“乡改”退休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参与以后的退休养老金调整。其定额补助标准是按照上年度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与我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的差额,为当年乡改退休人员月养老金定额补助标准。

享受定额补助待遇的人员范围为:对于“乡改”时经市编办等部门核准统计的“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名单(1390人)之内的,且在乡镇事业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退休时享受定额补助待遇;对“乡改”时,未在乡镇事业单位办理正式招录手续的人员,退休时不予享受定额补助待遇;退休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退休时也不予享受定额补助待遇。

(三)关于改制后部分人员养老保险间断缴费的补缴问题。

根据(鄂人社发【2016】35号)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集中”系统经办规则和要求,对原乡镇“七站八所”改制后间断缴费的在职人员,凭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或相关法律文书),经市委编办、市综改办及所在乡镇政府等部门核准身份,并提供有效证明、招录或安置档案等资料,人社部门按程序予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属于“乡改”时经市编办、综改办等部门核准统计的“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名单(1390人)之内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标准补缴后,退休待遇享受定额补助;“乡改”时未经市编办、综改办等部门核准统计“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名单(1390人)之外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标准补缴后退休待遇不予享受定额补助;对间断缴费且退休时不按规定补缴的人员,也不享受定额补助待遇。

(四)女职工退休年龄及退休待遇的问题。

考虑到原“乡改”人员的特殊性,“乡改”时这些人员已整体衔接迁移到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存在设定职数和岗位,她们可以自愿选择50岁退休,也可以自愿选择55岁退休,前提是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但是,对符合享受定额补助待遇条件的人员,必须待年满55周岁后的次月开始执行定额补助待遇政策。

(五)关于改制后参保缴费的基数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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